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4]7号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商务局
2014年9月2日
附件:
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支持中高端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 申报企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国际服务贸易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具备条件是: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已列入市重点领域优先发展的服务贸易类企业;
(三)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里填报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申报国际服务外包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具备条件是: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 上年末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
(三) 主要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或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含本数)美元。
服务外包企业分为离岸外包企业和在岸外包企业。离岸外包企业是主要从境外接包的企业,其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比重达到或超过30%。承接《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企业直接发包或由其中国境内控股的分支机构发包的服务外包收入,以及承接国内百强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均视为离岸收入。
在岸外包企业是主要从境内接包的企业,其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比重不足30%;
(四)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填报有关服务外包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五)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扶持类别及标准
企业、机构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
第六条 鼓励全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对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和单位给予扶持。具体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全市选择不超过15家国际服务贸易类重点企业和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其中,重点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和机构根据上年度服务项目的规模、内容和前景等给予重点扶持;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根据上年度服务出口规模等给予扶持;其它商务服务贸易类企业根据上年度出口、项目等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重点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定额扶持。
第七条 国际服务外包离岸类骨干型企业根据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规模、增幅等,选择不超过30家企业给予扶持。
(一) 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0%以上(含本数),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
(二) 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国际服务外包离岸类成长型企业根据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规模、增幅等,选择不超过30家企业给予扶持。
(一)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下同)以上,不到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二)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不到5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服务外包在岸类企业上年度累计业务执行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根据其上年度服务外包在岸业务额、增幅等,选择不超过15家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已享受离岸业务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在岸业务奖励。
第十条 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已列入市级以上政府推荐目录的境内外专业展会、会议或推介活动,按实际支出的标准展位费不超过50%、出访人员参团费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参展、参团企业一次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培养基地,根据其上年度的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规模、结业学员进入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的就业人数,选择不超过5家培训机构、培养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选送中高层技术或管理人员参加境外培训,周期在3个月以上并取得相应资质证明的,按实际支出给予派员企业不超过3万元/人.次,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等企业首次在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根据落户企业规模给予项目落户的服务外包园区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用于引进企业的相关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项目评审、审核等费用,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流程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项目资金,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一)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包括申报内容的上年度会计报告或针对申报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取得的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票据、结汇水单、缴纳社保证明、记账凭证及签署的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六)其它根据需要,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第十条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政府直接举办的,或经市认定的国内外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业会展、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业会议或专业推介活动的有关文件;
(二)参展参团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记帐凭证)复印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
(三)展位确认函或收费结算明细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还需提供参展人员的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报第十一条项目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包括申报内容的上年度会计报告或针对申报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上年结业学员所在班级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师资安排及师资身份证明、学员成绩记录、收费记账凭据和费用支出凭据等能够证明学校实际组织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培训机构颁发的被培训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第十二条项目资金,需在共性材料的基础上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加境外培训人员简历;
(二)境外培训合同及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支付凭证复印件(如外文合同或发票应附翻译件);
(三)境外培训课程安排及结业证书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若参加实训,提供相关境外企业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出具的实训鉴定材料;
(五)培训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还需提供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第十三条项目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包括申报内容的上年度会计报告或针对申报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第十四条项目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接产业推介活动、研究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由各区和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真初审,将分项汇总表及具体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财政局,经核准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兑现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清晰、规范、完整,复印的票据一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各单位法人代表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发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获得单位有义务接受后续由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等工作,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更正。对不履行或不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的,将收回所获资金并取消次年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3日起执行,执行期限3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原宁财规[2011]5号文件同时废止。